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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正〈贵州省电动自行车处理办法〉的决议》现已于2020年1月22日省人民政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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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《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正〈贵州省电动自行车处理办法〉的决议》现已于2020年1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经过,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。依据新修订的《贵州省电动自行车处理办法》,为进一步标准我市电动自行车处理,现对电动自行车处理做如下布告:

  一、一切购买电动自行车,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,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请求处理挂号,收取号牌、行进证后,方可上路途行进。《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标准》(GB17761—2018)施行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未经挂号的,应当于2020年12月31日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请求挂号:

  (二)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,发放暂时通行标识。对发放暂时通行标识的电动自行车设置3年过渡期,过渡期满后,不得上路途行进。

  二、制止对出厂后的电动自行车施行加装、改装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设备,或许替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设备;加装、改装车篷、车厢、座位等设备;撤除或许改动限速处理设备;其他影响电动自行车通行安全的组装、改装行为。

  三、驾驭电动自行车,应当年满16周岁以上,且无阻碍安全驾驭的身体缺点。未满16周岁驾驭电动自行车的,由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告诉监护人并依照相关规定处理。

  (二)在区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路途上,应当在非机动车道行进。在没有区分中心线、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路途上,应当靠车行道右侧行进;

  (三)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,打转向灯暗示,逾越前车时不得阻碍被逾越车辆行进;

  (四)行为富贵路段、穿插路口、铁路道口、人行横道、急弯路、宽度缺乏4米的窄路或许窄桥、陡坡、地道或许容易发生风险的路段,不得超车;

  (八)只能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,搭载学龄前儿童的,应当运用安全座椅;

  对电动车自行车路途交通违法行为将严厉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》、《贵州省电动自行车处理办法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,本布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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